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晟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曾文溪北邊堤防上,查獲被告李晟文(另以102年度偵字第1393號為不起訴處分)持有具殺傷力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1枝。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經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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