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圖一時之便利,而為本件犯行,損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隆安醫院管理顧問公司對於外籍勞工體檢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前未有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且深具悔意,檢察官亦請求予以宣告緩刑,是本院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偽造之診斷證明書10份,業經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發覺後收回作廢,有該醫院96年9月13日高市民醫社字第0960005236號函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6頁),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既已經收回作廢,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診斷證明書上之印文,係被告盜用 許鉉昂 醫師真正之印章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健康檢查專用之真正關防章蓋於上開診斷證明書所產生之印文,並非偽造,自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