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羅偉甄 被告 簡俊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