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原告 邱豊蓁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鄭智元 律師被告 邱昀琇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市○○段○○段○○○○○○○號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包含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之物上請求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揭不動產所在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