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133號原告 許靖培 被告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於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後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8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30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告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被告上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是被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
80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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