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2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760,000元②8,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95年12月4日起至135年12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95年12月22日邀同第三人 林黃雀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1,080,000元②92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5年12月22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①97年8月22日②97年9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1,080,000元②857,84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分別於96年1月25日、96年1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及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6-7│建│1488.00│10000分之216│├──┼───┼────┼───┼────┼─┼────┼──────┤│002│台南市○○區○○○段│969-313│建│1046.06│10000分之237│├──┼───┼────┼───┼────┼─┼────┼──────┤│003│台南市○○區○○○段│969-323│建│60.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4│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7層樓房│10│10│平│鋼筋│12│平│全│││56│永華六街66號│平區金華│鋼筋混凝│0.│0.│方│混凝│.8│方│││││5樓之1│段26-7地│土造│64│64│公│土造│1│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5││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2│23│台南市北區育│台南市北│5層樓房R│48│47│44│47│32│22│平│RC造│4.│平│全│││48│德二路190巷○○區○○段│C造│.5│.6│.7│.6│.8│1.│方││79│方│││││8號│969-323││7│0│4│0│2│33│公│││公││││││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