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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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ATHANHHA(越南籍,中文姓名:謝青河)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THANHHA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TATHANHHA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為外籍人士,有能在國外長期居住,亦有在國內自行租屋之經驗,而有逃亡之虞,參以被告被訴犯罪情節非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予以羈押,並自114年5月2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重傷害未遂罪嫌疑重大,皆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客觀上當可合理判斷被告存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亦可預期其為規避後續審理程序及刑罰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有長期滯外不歸之能力,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114年7月16日當庭宣示被告自114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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