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廖天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天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3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