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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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巫孟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孟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巫孟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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