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峻淯 (原名 李開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傅翰強 、 林介 中間因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捌拾壹萬貳仟元(本訴22,881,000元+反訴32,9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