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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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原告 高國龍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 律師
田美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婉雯 間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0,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64元,已繳納之5,000元,尚餘117,264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