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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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1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