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甲○○
5樓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被告雄原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上二人共同乙○○訴訟代理人被告丙○○
劉士豪慶皇汽車商行上二人共同 楊進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確認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丁○○、丙○○、劉士豪即慶皇汽車商行「共同」給付新臺幣拾萬元聲明之真意(向各被告分別請求給付之金額),並補正同項追加請求被告雄原汽車有限公司給付部分完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淑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