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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