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林盛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35號、第1937號、第1938號、第1939號、第2941號、第2942號、第2945號、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7月8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7年9月30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