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