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原告漁歌廣告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