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文百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亮銀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啓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玖萬零柒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