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0號原 告 邱天賜
邱莊文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被 告 邱美玲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玖萬零肆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零叁元,尚欠新臺幣陸萬零陸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74-2 地號土地:
2,500 元(公告土地現值)×257.39平方公尺=643,475元㈡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74-3 地號土地:
2,5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56.23平方公尺=390,575元㈢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74-4 地號土地:
2,5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56.98平方公尺=1,892,45
0 元㈣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74-5 地號土地:
2,5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5.1平方公尺=37,750元㈤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36 地號土地:
357,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1平方公尺×1/4 (權利範圍)=6,336,750 元㈥臺北市○○區○○段四小段40193 建號房屋:89,400元(
課稅現值)㈦綜上合計為9,390,400 元
643,475元+390,575 元+1,892,450 元+37,750 元+6,336,750 元+89,400元=9,390,4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