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告 陳重亦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被告 譚其仁
黃正昀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 殷進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後,被告黃正昀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2月18日以102年度抗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廢棄本院上開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業經確定,此有上開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5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19號訴訟救助案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依法應繳納裁判費而未據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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