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峻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峻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峻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峻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5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9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同年8月7日確定(下稱甲罪);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
1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同年4月1日確定(下稱乙罪);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5月15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同年6月7日確定(下稱丙罪)。嗣前開所示乙、丙2罪,經本院於102年7月18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同年月30日確定,並與甲罪接續執行之,自102年1月14日起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
103年6月13日,因累進縮刑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
6月1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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