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3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周祖民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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