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05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認可與相對人乙○之大陸離婚判決事件,未據提出上開判決書及判決生效書之正本及該文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認證書,玆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文件,逾期駁回本件聲請。
二、若仍有不明瞭處,得致電(00)0000000轉307 黃進遠 書記官詢問。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