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苗小字第1135號原告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號丙○○
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