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庭歡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庭歡建設有限公司余│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95年6月10日│2,690元│PC0000000││││ 惠民 │行│││││├──┼─────────┼─────────┼───────────┼────────┼────────┼──┤│002│庭歡建設有限公司余│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95年6月10日│82,845元│PC0000000││││惠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