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黃保山 相對人 黃張玉霞 關係人 黃福山
黃谷山 黃萬山 黃材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第2行至第3行「又相對人之配偶 黃山棕 及其四子黃材山均已歿」,應更正為「又相對人之配偶黃山棕及其三子 黃金山 均已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