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蔡佳成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蔡建民 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金額,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新臺│第二審裁判費│││幣)│(新臺幣)│├─────┼─────────┼───────┤│蔡佳成│458,357元│7,440元│├─────┼─────────┼───────┤│劉見義│276,572元│4,470元│├─────┼─────────┼───────┤│楊俊賢│241,097元(上訴狀│3,975元│││誤載為421,097元)││├─────┼─────────┼───────┤│鄭宗徨│408,650元│6,615元│├─────┼─────────┼───────┤│任家麟│543,117元│8,925元│├─────┼─────────┼───────┤│郭振傑│402,304元│6,615元│├─────┼─────────┼───────┤│林昭鏵│412,614元│6,780元│├─────┼─────────┼───────┤│周文章│161,518元│2,655元│├─────┼─────────┼───────┤│蔡建民│233,204元│3,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