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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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林怡岑 被告 林百脩
楊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