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備註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078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備註欄內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079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執字第18078號)」之記載,乃係誤載,在不影響裁定本旨之前提下,爰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078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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