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侯家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7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