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4號聲請人 劉原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易晊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陳稱有部分債權已受清償,則二張本
票現未獲付款之部分,分別各為若干金額?請具狀補正敘明之。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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