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5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茲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延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照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