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四三七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嗣經駁回上訴,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三月起至同年十一月底止犯業務侵占罪(聲請書誤載為於緩刑期內復犯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六月,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確定,為此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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