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案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而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就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分配剩餘財產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陸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 陸萬 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合計應徵裁判費陸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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