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十一列中關於「本件買賣因出賣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死亡」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買賣因出賣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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