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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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5號
原告名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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