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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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2696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婉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曾婉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附表:受刑人曾婉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3日至110年10月14日查獲止111年03月16日111年0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7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79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416號判決日期111年04月29日111年07月07日111年09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79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4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31日111年08月05日111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0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3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6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