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字第9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原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與冠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之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催告函及信封,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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