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黃中 、 陳志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陳志恩之輔助人 陳淑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