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高菜行法定代理人 顧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新高菜行係為合夥之組織型態,故請更正本件債權人名稱為「新高菜行、法定代理人顧秀英」。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106年7月至106年11月份進貨金額一覽表、收款對帳單簡要表及銷貨單,如下列所示之各筆金額均不相符,請釋明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須註記標示並影印清晰可資辨識):
㈠就出貨月份106年7月、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9,334元之貨款:
①106/7/24銷貨單據編號000000000000之金額6,958元,與
證3-1所附之銷貨單之金額6,959元不符。②106/7/28銷貨單據編號000000000000之金額5,075元,與證3-1所附之銷貨單之金額5,076元不符。
㈡就出貨月份106年9月、金額共計57,651元之貨款:
①106/9/29銷貨單據編號000000000000之金額3,361元,與證3-3所附之銷貨單之金額3,321元不符。
㈢就出貨月份106年10月、金額共計101,582元之貨款:
①106/10/2銷貨單據編號000000000000之金額15,313元,與證3-4所附之銷貨單之金額15,858元不符。
②106/10/6銷貨單據編號000000000000之金額24,541元,與
證3-4所附之銷貨單之金額25,225元(或25,132元?)不符。
③106/10/13銷貨單據編號000000000000之金額11,384元,與證3-4所附之銷貨單之金額13,507元不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