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簡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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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監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監簡字第6號原告 蔡仲文 現於法務部○○○○○○○(臺南市○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9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依法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交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查原告迄至109年12月23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