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793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第三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力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06月2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第三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06月30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與第三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16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第三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即臺南市○○區○○路○○○號即安平區戶政事務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甲○○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號(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甲○○,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