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林值米 被告 林山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其起訴狀文意不明,內容雜亂,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無從辨識,本院乃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行調查程序,原告到庭陳稱:被告將父親留下之建物拆除,應該要提供東港村4鄰20號建物原址供伊建設,如被告不願提供,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又被告應提供其鹿埔路460巷64號住處給伊建設,若被告不願提供,應賠償50萬元,另外伊還有乾衣機、沙發放在被告鹿埔路住處供被告使用,因被告已使用很久,應賠償伊乾衣機3萬元、沙發13,000元,還有一些床、桌子、碗筷、衣服放在被告住處外面,因為被告不讓伊圍住,導致東西被偷走,此部分應賠償25萬元,總計伊個人向被告求償共1,793,000元,請求之金額以言詞陳述為準等語,依原告所述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93,000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