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4罪,經本院於99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八至二十所示之13罪,經本院於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字第248、303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13日│99年01月18日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0、283、││││││32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0號│99年度訴字第120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3月23日│99年03月23日│99年04月0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0號│99年度訴字第120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決├────┼──────────────┼──────────────┼──────────────┤││確定日期│99年04月08日│99年04月08日│99年04月08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9年02月01日│99年01月18日│99年02月0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0、283、│99年度毒偵字第150、283、│99年度毒偵字第150、283、││││324號│324號│32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4月08日│99年04月08日│99年04月0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99年度訴字第169號││決├────┼──────────────┼──────────────┼──────────────┤││確定日期│99年04月08日│99年04月08日│99年04月08日│└────┴────┴──────────────┴──────────────┴──────────────┘┌─────────┬──────────────┬──────────────┬──────────────┐│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1月06日│98年10月16日│99年01月0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13號│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2417號│、241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4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實│││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審├────┼──────────────┼──────────────┼──────────────┤││判決日期│99年05月31日│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4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決│││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確定日期│99年06月24日│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結夥竊盜未遂│結夥竊盜│結夥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4款│││├─────────┼──────────────┼──────────────┼──────────────┤│犯罪日期│99年01月14日│98年11月04日│99年01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2417號│、2417號│、241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實││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審├────┼──────────────┼──────────────┼──────────────┤││判決日期│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決││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確定日期│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結夥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犯罪日期│99年01月25日│98年10月16日後之某日│98年09月18日後之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2417號│、2417號│、241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實││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審├────┼──────────────┼──────────────┼──────────────┤││判決日期│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決││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確定日期│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結夥竊盜│結夥踰越牆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犯罪日期│98年12月19日│99年01月12日或13日│99年01月2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2417號│、2417號│、241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實││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審├────┼──────────────┼──────────────┼──────────────┤││判決日期│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決││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確定日期│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編號│十九│二十││├─────────┼──────────────┼──────────────┼──────────────┤│罪名│結夥竊盜│結夥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4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犯罪日期│99年01月18日│99年01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99年度偵字第753、1027、1758│││││、2417號│、241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實││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審├────┼──────────────┼──────────────┼──────────────┤││判決日期│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99年度訴字第179號、99年度易│││決││字第248、303號│字第248、303號│││├────┼──────────────┼──────────────┼──────────────┤││確定日期│99年08月19日│99年08月19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八至二十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