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金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字第9號上訴人 黃俊農
施厘厘 黃敏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志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57萬536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萬4056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