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葉庭漪 被告 許秉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投交簡字第6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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