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恩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恩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潘恩豪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0年2月4日,就本院於110年1月12日所為之109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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