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

債權人 盧建名 即家鴻企業行

盧建名即家昶企業行

共同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

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建名即家鴻企業行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建名即家昶企業行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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