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告甲○○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丁○○
己○○
庚○○
辛○○
亥○○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丁○○、己○○、庚○○、辛○○、亥○○、癸○○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乾○○於民國111年8月21日死亡,兩造即被繼承人乾○○之兄弟姊妹為其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乾○○之次兄戊○○業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乾○○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乾○○早年出家,於去世之前曾交代原告,其名下財產由胞姊即被告辛○○、原告二人取得後,再處理給寺廟。乾○○去世後,由原告聯絡各兄弟姊妹,全體繼承人均同意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配被繼承人乾○○之遺產,並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惟大姊即被告乙○○因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到場,爰請求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乙○○、辛○○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乙○○業已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訴字卷第137頁),被告辛○○前於本院112年4月17日辯論期日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訴字卷第117頁)。
(二)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乾○○於111年8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乾○○之次兄戊○○業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本院111年11月10日南院武家厚111司繼字第4074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於法核無不合,且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5/10000
分歸原告取得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分歸被告辛○○取得
3
房屋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
1/2
分歸原告取得
4
房屋
臺南市○區○○街000號
1/2
分歸被告辛○○取得
5
存款
京城商業銀行:132,867元
分歸原告取得
6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559元
7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8,071元
8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定存):500,000元
9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定存):700,000元
10
存款
郵局:23,144元
11
存款
花旗台灣銀行:440元
12
股票
雅新:60,000元(6000股)
13
股票
力晶:75,110元(7511股)
14
股票
茂德科技:80元(8股)
15
其他
汽車(車牌00-0000)
16
其他
汽車(車牌000-0000)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甲○○
1/8
乙○○
1/8
丁○○
1/8
己○○
1/8
庚○○
1/8
辛○○
1/8
亥○○
1/8
癸○○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