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告 蕭玲如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張竹宗
張中明 張宜靜 張金錫 張逢資 徐彩珍 張智勝 張書豪 張瑜凌 張瑋修 張耀鍾 張芳語 張寬裕 白景文 陳秋田 陳秋臨 王志誠 張秀屘 林金隆 王偉傑 呂威霖 林耀棋 莊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是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998元【計算式:(4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500元/平方公尺×1965
0/233275)+(9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500元/平方公尺×19650/233275)+(1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520元/平方公尺×19650/233275)=598,99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俊宏